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获准后,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公安部批准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证明文件;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上一条:七、死亡注销登记(死亡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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