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在获准内地(大陆)定居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的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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