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军人公民 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本人退出现役证件;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省级或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申请在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接收单位代为办理;申请在安置单位社区集体户恢复户口的,可凭基础材料办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家属随迁的,可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文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迁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结时限:军转干部恢复户口登记的,当场办结。家属随迁在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