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基础材料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军人公民 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军人身份证;
(三)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四)安置地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五)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
本人在安置地城镇区域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为转业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合法拥有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在安置地城镇区域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其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按租赁房屋落户所需材料办理。
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在安置地乡村地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提供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可以在安置地乡村地区落户。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家属随迁的,可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文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随迁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家属随迁在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