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监测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永市监抽检处置公告〔2025〕2号
现将抽样编号为SBJ25530000713930004ZX、SBC25530000003930005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抽样单位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BJ25530000713930004ZX |
样品名称 |
辣椒(青椒)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4-11-25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云南兴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检验机构 |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 有限公司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11-24 |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
2024-11-24 |
抽样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45kg,其中用于抽样检验4.2kg,已销售数量44.2kg ,库存数量:0.8kg (损耗) (2)下架封存数量:0.8kg 。(3)召回数量:0.8kg ;(4)未完全召回原因: 除用于抽样检验外和0.8公斤自然损耗丢弃外,已全部零售给消费者,无法召回。 |
原因排查 |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是食品中农药超限量使用导致的。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2025年1月15日 2.结案时间: 2025年3月10日 未立案说明:无 未结案说明:无 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7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2项合计处罚人民币5487元(伍仟肆佰捌拾柒元)。 |
整改复查 |
1.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合格、安全。 (2)今后在购进销售过程中,我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质量关,进货时索证索票和检验报告,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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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二、被抽样单位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BC25530000003930005ZX (风险监测) |
样品名称 |
小磨一滴香芝麻调味油 |
生产(购进)日期 |
2024-03-13 |
型号规格 |
400ml/瓶 |
标称生产企业 |
云南香海工贸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云南兴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经风险监测检验,问题项目: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参考值≤0.3mg/kg,监测值0.86mg/kg。 |
检验机构 |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12-30 |
核查处置启动 日期 |
2024-12-30 |
抽样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查处置单位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核查处置情况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1)购进数量:42瓶,其中用于抽样检验3瓶,已销售数量23瓶 ,库存数量:19瓶 (2)下架封存数量:19瓶。(3)召回数量:0 ;(4)未完全召回原因:已全部零售给消费者,无法召回。 |
原因排查 |
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企业认真查找了和分析问题项目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实测值超过参考值的原因,这批次小磨一滴香芝麻调味油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建立了进货台账,也如实记录了销售记录,这批次包装完好无破损,保存的环境符合规定和要求,发生问题的原因应该是在生产厂家。 |
行政处罚 |
1.行政立案时间:2025年1月10日 2.结案时间: 2025年1月27日 未立案说明:无 未结案说明:无 违法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货款368元(违法所得);2.没收库存的小磨一滴香芝麻调味油19瓶。 |
整改复查 |
1.企业整改情况和具体措施:(1)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食品质量合格、安全。 (2)今后在购进销售过程中,我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质量关,进货时索证索票和检验报告,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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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移送 |
1.向其他地区、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无 2.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无 |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