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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征求《永仁县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函

日期:2026年04月14日   作者:   来源: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各乡镇平安法治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59号),结合我县实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修订完善了《永仁县地震应急预案》。现将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6年4月19日前反馈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无修改意见也请书面反馈),联系人:娄莹,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ryjglj@126.com,联系电话/传真:0878—6716280 &6716108。

附件:永仁县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永仁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永仁县地震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地震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永仁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 基层抗震救灾组织

2.3 机构和职责调整

3.分级应对

3.1 应对原则

3.2 分级响应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行动

4.4 响应级别调整

4.5 终止响应

5.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5.2 过渡性安置

5.3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6.其他地震应急处置

6.1 毗邻地区地震波及事件应急处置

6.2 其他地区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6.3 应急备震事件处置

6.4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6.5 地震谣传事件处置

7.应急准备

7.1 预案建设与管理

7.2 监测预报

7.3 宣传教育与演练

7.4 救援队伍建设

7.5 应急物资储备

7.6 应急资金保障

7.7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7.8 指挥平台建设

7.9 地震备战值班

7.10 应急准备督导指导

7.11 灾害保险

8.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8.3 预案制定与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做好思想、组织、力量、物资、行动准备,筑牢防御基础,提升救援能力,强化指挥体系,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工作原则

1.2.1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1小时内各级指挥系统要全面运行、2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面派出、3小时内救援工作要全面展开”快速反应要求,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抢通保通“生命线”,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断水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启动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快速抢险救援。

1.2.2 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落实省州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涉及本行政区域各项工作任务。

1.3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楚雄州地震应急预案》《永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仁县境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毗邻县(区、市)发生地震波及我县及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永仁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县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常态化指挥机构,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等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乡镇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常态化组织体系基础上扩大响应,成立临时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人民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局局长等。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委社会工作部(县信访局)、县委台办、县政府办公室(新闻办)、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县国动办、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外办、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统计局、县机关事务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供销社、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仁监管支局、县消防救援局、楚雄公路局永仁分局、永仁供电局、县人武部军事科、永仁武警中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永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永仁县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永仁办事处等。

成员单位抗震救灾职责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据部门职能职责结合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另行规定。

2.1.3 县一般及以上地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自动“平急转换”,自动转为县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乡两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联合组成的“永仁县××·××(日期)××(地名)×.×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前方联合指挥部),设立“永仁县××·××(日期)××(地名)×.×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后方指挥部)。

县前方联合指挥部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力量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视情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交通运输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供水供气组、物资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社会治安组、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恢复重建组、后勤保障组等16个工作组。

县后方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县应急资源,为前方指挥部提供不间断的支援和保障,视情设统筹调度组、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3个工作组。

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县后方指挥部工作组组成部门和单位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补。战斗编成按《永仁县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执行,并每年进行一次更新。本次地震抗震救灾工作全面转入恢复重建阶段后,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解散,后续工作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接续。

总指挥:通常由县长担任,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

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通常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在总指挥领导下,具体负责后方统筹协调工作。

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通常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在总指挥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更高层级的县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2.1.4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具体工作,推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州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及县委、县政府具体工作安排,研究制定防震减灾救灾政策和措施,推动防震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组织协调解决防震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完成省州县党委、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3名,分别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地震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兼任。

2.2 基层抗震救灾组织

乡镇、村(社区)、各类园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属地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

2.3 机构和职责调整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3 分级应对

3.1 应对原则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人民政府全力抓好工作落实。

(2)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请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3)当地震灾害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州人民政府提级应对。

(4)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州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县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县级地震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

3.2.1 一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县内发生6.0级及以上地震,造成2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启动程序: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副县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县级有关单位、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乡镇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2 二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县内发生5.5—5.9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较大地震灾害,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启动程序: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副县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乡镇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3 三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县内发生5.0—5.4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较大地震灾害,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启动程序: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副县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4 四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县内发生4.0—4.9级地震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一般地震灾害,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启动程序: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5 其他应急响应

初判县内发生3.9级以下地震,原则上县级不启动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震中情况,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县地震局按规定开展监测,30分钟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社会公布震情。震中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震影响情况和发生的灾情险情。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叫应叫醒

县内发生预警震级为5.5级及以上地震时,收到省地震局向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发送地震“必达信”后。县地震局15分钟内再次完成县委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地震工作副县长及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县应急管局局长等“关键人”的电话叫应叫醒;县委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5分钟内完成县级、乡镇“关键人”的电话叫应叫醒,确保预警信息直达有关责任人。

4.1.2 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4.0级及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迅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核实,5分钟内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5分钟内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20分钟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烈度等信息。

4.1.3 灾情初报

(1)地震发生后,灾区乡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立即设法向上级报告初步目视灾情。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收集了解灾情,30分钟内将灾情初核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收集、汇总本系统、本行业灾情信息,30分钟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通过应急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话、网络等多渠道多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收集。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做好灾情收集、汇总和上报,并及时共享至各成员单位。

(4)县地震局30分钟内形成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将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报告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 先期处置

县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或县外发生破坏性强震对我县造成明显影响,县级地震应急响应未明确前,乡镇党委、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1 受灾乡镇先期处置

(1)乡镇、村组干部立即到岗到位,组织行政区域内应急力量,调集装备、物资,以抢救生命为首要任务,及时开展人员搜救。发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初步排查和上报人员伤亡、 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在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下, 设法派出人员向上级传递灾情信息,并请求支援。

(2)迅速调派本乡镇综合应急救援、消防救援、医疗救护、专业救援等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设法向周边乡镇请求支援。

(3)紧急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立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至安全地带。

(4)紧急调拨本级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组织力量摸排并初步抢修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医疗机构和广播电视等关键基础设施。

(6)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7)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守卫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

(8)及时提出需上级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9)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准备。

(10)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4.2.2 县级层面先期处置

(1)县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研判,评估地震影响,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预估烈度、灾情初判意见、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做好震后监测预警。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初步目视灾情,指导灾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3)在断路、断电、断网等极端情况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调派就近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组成前突分队,携带通信、侦察装备,快速突进灾区,核查灾情、建立联系、上报信息,并组织开展早期救援。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做好支援准备。

(5)县级前突工作组集结,做好出行准备。

4.3 响应行动

4.3.1 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副县长、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并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一级、二级或三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书记、县长(总指挥,下同)、常务副县长(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下同)。

(2)经按程序报审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初步震情、灾情。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迅速统筹指挥各方力量开展先期处置。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局、县人武部、武警永仁中队等部门(单位)的协调联动,持续将初期震情、灾情汇总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请求上级调派直升机、大型无人机等空天侦察设备,开展灾情侦察核查。

(5)震后1小时内,县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立即赶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永仁县永定镇苴却路70号,下同)集中办公,按职责任务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立即按战斗编成自动集结,做好出行准备。前方后勤保障组做好前方各工作组出行车辆和生活物资保障。

(6)震后1小时内,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率领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前突工作组赶赴震中地区。

(7)震后2小时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县消防救援局、县乡综合应急救援队、专业救援力量、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梯次、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加强与县人武部、武警永仁中队的协调联动,提出抗震救灾兵力需求。各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接受县前方联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8)震后2小时内,总指挥或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率县前方联合指挥部首批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做好总指挥及其随行人员出行保障。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本组成员同步抵达灾区。

(9)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省州县前方联合指挥部的选址、搭建,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10)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11)前方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后方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12)前方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3)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配合做好灾害调查、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

(14)前方交通运输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交通管控,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做好直升机、大型无人机起降点准备。

(15)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中国电信永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仁分公司、中国移动永仁公司、中国铁塔永仁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

(16)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7)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8)后方服务保障组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灾区乡镇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19)前方物资保障组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20)前方抢险救援组立即在灾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对抵达的救援力量进行统一编号、能力评估与标识分发;根据灾情侦察结果,迅速将灾区划分为“红、黄、绿”3个优先级救援区域(红色为重度危险、急需救援区域,黄色为中度危险、需快速排查区域,绿色为轻微影响、可安置或后续处置区域),确保救援力量能够“到了有人接、接了有任务、任务分缓急”。同步开展重点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与监测预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21)前方社会治安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2)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加强协调联动,按职责分工做好各级领导同志和国务院及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来永的服务保障工作。

(23)省州前方联合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灾区后,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自动融入省州对口工作组,在省州前方联合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4)县后方指挥部持续对接省州后方指挥部相应工作组,并按省州指令开展工作。

(25)县级三级及以上响应启动后,全县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各级各部门停止休假、探亲和不必要出差。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个人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本单位听命参与抗震救灾,响应结束或听命回复平时状态。

(26)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县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2)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全面负责并统筹做好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震后2小时内,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安排,受权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率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县级工作组,赶赴灾区乡镇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区乡镇需求,调派抢险救援力量、调运救灾物资支援抗震救灾。

(5)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灾区乡镇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县地震局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配合做好烈度评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

(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指导协助灾区乡镇做好灾害损失评估。

(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3 应急处置措施

4.0 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震情、灾情等实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紧急叫应叫醒。通过发送地震“必达信”、拨打电话等方式,叫应叫醒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

(2)灾情信息收集。统筹组织涉灾乡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必要时通过应急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多渠道多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收集。

(3)人员排查搜救。组织、指导灾区乡镇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派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等,协调驻永部队和民兵组织,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和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设备,开展人员排查和搜救工作。

(4)医疗救治救助。组织县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救治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液的调配,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保障。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适时对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5)群众转移安置。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加强安置点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和整治。设立救灾物资集中发放点(库),筹调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活动板房和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按照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学上、生病有医治的“六有”要求,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遇难人员善后。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做好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人员DNA鉴定。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悼念活动。

(7)交通运输保障。疏通交通干道,全力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抢险队伍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抢修受损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全力打通救援生命通道。调配交通运力,全力保障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保障。搭建抗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网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用公网应急通信设备,构建公网应急通信网络,全力保障灾区公网应急通信畅通。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抢通灾区通信网络。

(9)电力供应保障。调配应急发电、应急照明等装备设备,做好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全力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临时医院(医疗点)等重要场所安全用电和照明需求。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10)水气供应保障。调集抢险队伍及时抢修灾区受损供排水、燃气等设施设备,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卫生消杀防疫。建立卫生消杀防疫工作机制,对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加强灾区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密防范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2)社会治安维稳。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防范应对,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灾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3)加强监测预警。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县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地震预警服务。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水文监测,密切关注灾区上游地区河道来水和库塘蓄水情况。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4)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加强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防范因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或技术力量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冶炼设施、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5)社会力量动员。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管理和服务保障。

(16)新闻宣传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及引导,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开展科普宣传,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17)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申报入境并在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外和港澳台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18)生产生活恢复。加强灾区物价和供给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指导、帮助灾区积极稳妥做好复学复工复产复市工作。

(19)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装备,使用完毕或应对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物资装备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谁征用、谁补偿”原则,从地震应急救灾等相关资金中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视情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

(20)灾害损失评估。县地震局配合上级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科技、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旅游和体育、卫生健康、林草、统计、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21)其他处置措施。根据灾情需要,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启动责任人应持续跟踪震情灾情发展,根据灾区灾情、需求变化和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防止响应过度。

4.5 终止响应

当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及省、州、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县级相关部门全力协助。较大地震灾害由州人民政府开展调查评估,县人民政府全力协助。一般地震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开展调查评估,县级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州级相关部门指导工作。

5.2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给予指导和支持。

5.3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省委省政府组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和实施,县级相关部门全力协助。较大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州委州政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县政府牵头全力协助做好编制和实施。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委、县政府视情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恢复生产生活工作计划并实施,县级有关部门全力积极争取州级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

6 其他地震应急处置

6.1 毗邻地区地震波及事件应急处置

6.1.1 周边县市区(含省外)发生并且波及本县境内的破坏性地震,县地震局根据震情快速做出震害损失预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情况视情开展应急处置:

(1)已经造成县内建(构)筑物破坏和直接人员伤亡的。

(2)可能造成县内建(构)筑物大范围破坏损坏、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6.1.2 地震震中距离本县县界30公里以内的,按照本预案地震灾害分级条件启动应急响应;地震震中距离本县县界超过 30 公里的,按照本预案地震灾害分级条件降低一级启动应急响应。

6.1.3 县内邻近震中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 其他地区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其他县市区(含省外地区)发生重特大地震灾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给予救援力量和款物支援。

6.3 应急备震事件处置

省人民政府短临地震预报发布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地震应急防范准备。

(1)县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级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地震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4)县消防救援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县应急管理局协调驻永部队做好应急准备。

(5)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楚雄公路局永仁公路分局、永仁供电局等部门(单位)完善交通、通信、供电应急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供销社、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地震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6.4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当县内发生公众有感、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毗邻县市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县,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

(1)县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参数的核实,及时将震情信息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告事宜;强化震情监视跟踪,开展震情趋势研判。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情况,视情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震中地区或邻近地区指导、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单位负责指导有感地震所在乡镇开展地质灾害、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隐患排查工作。

(4)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5)有感地震所在乡镇、村(社区)及时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企业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6.5 地震谣传事件处置

县内出现流传广泛的地震谣传,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开展处置。

(1)县地震局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

(2)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地震局配合调查传言起因及传言发展态势,制定相应应对措施,通过手机短信、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稳定社会的新闻通稿,开展辟谣工作,平息舆情影响。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辟谣。

(3)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后果的地震谣传事件,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传谣人员的法律责任。

7 应急准备

7.1 预案建设与管理

(1)预案实施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修订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备案,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报同级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地震应急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应当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辖区乡镇备案。各类园区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5)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

(6)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与预案具有同等效力。

(7)本预案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应急工作流程、救援力量分布、储备物资清单、应急通信名录等,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拟订,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另行发布。

7.2 监测预报

(1)县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县级部门。

(2)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结果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趋势预测意见,指导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7.3 宣传教育与演练

(1)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和抢险救灾专业人才培养,持续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必须加强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教育体育、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2)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和抗震救灾业务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社会公众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救援技能和自救互救培训。

(3)演练。县级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行业部门、各类园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震专项应急演练。乡镇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演练。村(社区)、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车站、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7.4 救援队伍建设

(1)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完善以“县消防救援队伍、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民兵抢险队伍、群众应急队伍、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的“3+3”应急处突力量体系,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保障。

(2)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竞赛及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3)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驻永部队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军地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驻永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团体作战优势和突击队作用。

(4)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应当建立或与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7.5 应急物资储备

(1)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健全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在偏远山区乡镇科学合理前置应急物资储备,推动直升机、大型无人机起降点开设和规范化管理。

(2)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6 应急资金保障

(1)地震应急准备资金保障。年度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教育培训、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救援队伍建设等资金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2)抗震救灾资金保障。县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资金补助工作机制。县级财政对达到县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乡镇,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7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1)县人民政府要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公园绿地、广场、福利院、乡镇和村(社区)的办公用房、文化服务中心等既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完善标识标牌和必要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视频监控、应急广播、排污等功能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

(2)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加强运维管理,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7.8 指挥平台建设

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应急指挥部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优化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抗震救灾决策科学、指挥高效、调度精准。

7.9 地震战备值班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实行24小时地震战备值班制度。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实行三级值班值守制度的部门和单位,每天各安排1名科级领导、1名专业技术骨干在各自单位值班值守;地震发生后,值班人员负责第一时间将震情灾情信息、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送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县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值班值守工作,确保及时接收震情灾情信息,及时启动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地震应急处置。

7.10 应急准备督导指导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督导、指导、帮助服务。重点检查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

7.11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关于《永仁方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5-2035年)》(草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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