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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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仁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4 | 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12类12项) | 工业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人的检查 |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 | 现场检查 | 州、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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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12类12项)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食盐产品外包装上标识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州、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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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12类12项)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渠道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范围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现场检查 | 州、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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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12类12项) | 工业节能监察 | 符合《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工业节能监察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 | 一般检查事项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 现场监察 书面监察 | 州、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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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12类12项)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 | 现场检查 | 州、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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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12类12项)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州、县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年11月修订版)第二十二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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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12类12项) | 对涉及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企业(项目)的监督检查 | 对涉及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企业(项目)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企业(项目)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年11月修订版)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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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12类12项)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新型墙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州、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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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12类12项) | 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时,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2.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是否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3.企业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是否不再符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许可条件但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5.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台账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6.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隐瞒有关情况、不报送油品购销存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 7.是否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 8.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未按要求办理歇业相关手续。 9. 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按规定购进、销售成品油;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是否能提供代储油品合法来源及委托人合法证明;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是否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 10.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准确明示油品种类和标号进行销售,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是否相符,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是否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 11.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情形。 | 一般检查事项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商 务主管部门 |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五年第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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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12类12项) | 对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检查 | 1.市场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交易活动;是否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2.市场经营者是否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是否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3.市场经营者是否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是否实时记录相关信息并保证完整和安全、是否保存5年以上。 4.市场经营者是否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 一般检查事项 |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商 务主管部门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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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12类12项) | 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规定事项的检查 |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派遣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规定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 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是否遵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是否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等,是否与劳务人员签订服 务合同或劳动合同,是否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是否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令2002年第2号)第十一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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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永仁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12类12项) | 对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1.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2.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3.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4.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是否存在有下列行为: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是否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履行合同告知等义务。 | 一般检查事项 | 家庭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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