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房屋物业费交纳问题作出了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地方不应就业主未实际入住减免物业费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就相关事项业主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并就约定的相关事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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