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不得克扣工资。”这里的“所需时间”不仅包括检查本身的时间,还应涵盖往返医院的通勤时间、在医院排队等候的时间,因为这些都是完成产前检查必不可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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