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草局、公安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鸟类专项行动联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汇聚保护力量,坚决遏制非法捕猎、收购、运输、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笼养、遛鸟、斗鸟。
自觉抵制和摒弃“养、玩、斗、赛”野生鸟类等陈规陋习,不得私自人工繁育和饲养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备案的画眉、红嘴相思鸟、棕头鸦雀(黄豆雀)等野生鸟类(无需办理行政许可的6种鸟及需加载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的4种鸟除外),以及利用其进行遛鸟、斗鸟。
二、严禁非法猎捕
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如粘网、毒饵、电击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语音诱捕、无人机坠箭等),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禁止使用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捡(掏)鸟蛋等禁用方法猎捕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
三、严禁非法交易
各类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含网络餐饮)、花鸟宠物市场、药材市场、古玩市场、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等市场主体和个人,禁止非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寄递鸟类及其制品(包括活体、死体、羽毛、标本骨骼、皮毛、器官等)或相关猎捕工具。道路、仓储、快递等运输、寄递经营者不得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发布广告信息。
四、严禁非法食用
充分认识滥食鸟类等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和生态灾难,深刻汲取相关疫情教训,彻底革除食用“猎奇尝鲜”“野味滋补”的陋习,树立“病从口入”的风险意识。不购买、不加工、不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药品、工艺品等。
五、严禁干扰栖息
禁止在鸟类迁徙停歇地、越冬地、繁殖地等区域进行破坏栖息环境的活动。
六、“零容仍”严打击
任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由林草、市监、生态环境等部门追究行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饲养、交易、食用、猎捕鸟类野生动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监督,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投诉、举报、监督电话:
县林草局:0878—6712894、6712119、6712968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110、0878—604411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特此通告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