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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的通告

日期:2025年12月16日   作者:   来源: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点击:[]

广大人民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草局、公安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鸟类专项行动联合工作方案》,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汇聚保护力量,坚决遏制非法捕猎、收购、运输、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笼养、遛鸟、斗鸟

自觉抵制和摒弃“养、玩、斗、赛”野生鸟类等陈规陋习,不得私自人工繁育和饲养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备案的画眉、红嘴相思鸟、棕头鸦雀(黄豆雀)等野生鸟类(《宠养鸟合法养殖管理正负面清单》中的合法笼养鸟除外、不得影响卫生及噪声),以及利用其进行遛鸟、斗鸟。

二、严禁非法猎捕

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如粘网、毒饵、电击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语音诱捕、无人机坠箭等),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捡(掏)鸟蛋等禁用方法猎捕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

三、严禁非法交易

各类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含网络餐饮)、花鸟宠物市场、药材市场、古玩品店、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等市场主体和个人,禁止非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寄递鸟类及其制品(包括活体、死体、羽毛、标本骨骼、皮毛、器官等)或相关猎捕工具。道路、仓储、快递等运输、寄递经营者不得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发布广告信息。

四、严禁非法食用

充分认识滥食鸟类等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和生态灾难,深刻汲取相关疫情教训,树立“病从口入”的风险意识,革除“猎奇尝鲜”“野味滋补”陋习,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人畜。不购买、不加工、不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药品、工艺品等。

五、严禁干扰栖息

禁止在鸟类迁徙停歇地、越冬地、繁殖地等区域进行破坏栖息环境的活动。发现受伤、病弱、受困、迷途的鸟类等野生动物,不捡拾、不接触,及时联系当地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有林场、县林草局野保股专业人员处置。

六、零容忍严打击

任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由林草、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追究违法违规行为和环境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饲养、交易、食用、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监督、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投诉、举报、监督电话:

县林草局:0878—6712894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110、0878—604411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特此通告

永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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