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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乡关于实行森林草原野外违规用火举报奖励制度的通告

日期:2026年03月05日   作者:   来源:永仁县莲池乡    点击:[]

全乡广大干部群众:

为严厉打击野外用火行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切实管住火源,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莲池乡森林草原野外违规用火举报奖励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乡森林草原防火期:12月1日至次年的6月15日,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从事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乡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进行农事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不经批准不烧、风大太阳辣不烧、无人看守不烧、不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不开好防火隔离带不烧。

(三)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需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三、在森林防火区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全乡干部群众积极进行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提供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线索的,按案件性质大小给予200—1000元不等的举报奖励,对100%落实火源管控点车辆登记和火源收缴的检查卡按数量进行奖励。

(一)举报范围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发现野外违规用火,人为引发森林火情、火灾的行为均属举报范围,按照本规定予以奖励。

(二)奖励兑现

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线索,多人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三)奖励标准

1.举报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并举报出点火人具体信息的,经查证属实后,给予第一时间举报人200元现金奖励。

2.举报林区内或距林区边缘发生森林火情,并举报出点火人具体信息的,给予第一时间举报人500元现金奖励。

3.举报林区内或距林区边缘发生火灾,并抓住纵火人的,经查证属实后,给予第一时间举报人1000元现金奖励。

(四)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请简要介绍火情发生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人相关信息,有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拍摄照片或视频保留证据,并说清自己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登记车辆和收缴火源情况按照各卡点日报表为准。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供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878—6851021、0878—6851119、0878—6851046

(二)现场举报:直接到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乡综合执法队、莲池派出所现场反映线索。

五、保障承诺

1.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2.对恶意诬告、编造虚假线索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3.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一律依法严惩。

希望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一旦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进行举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莲池乡人民政府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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