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猛虎乡广大人民群众:
为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无序和不规范取用地下水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开展永仁县无序和不规范取用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精神,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取用水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不得新增地下取水工程
依据文件,猛虎乡划定为地下取水工程限制开采区,乡集镇水厂和农村供水保障等供水管网覆盖区,直苴水库管道、尼白租水库管道、高原特色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水利工程农灌供水管网覆盖延伸区域现有的地下取水工程逐年分批分类予以封井或回填,不得新增地下取水工程。
二、严格监督管理
2024年度起除政府统一规划抗旱应急人饮机井规划外,原则不在新增加一口地下水机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资源。抗旱应急机井纳入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结合实际精准排查和分类识别,按照“退出类、保留类、抗旱应急备用类”进行分类管理
(一)退出类:供水设施管网已覆盖,地表水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的地区的机电井全部纳入退出类,等合理确定退出年份,逐年予以封井或者回填进行退出。不出水废弃类、使用烟草国有补助资金类、产权为村组集体所有等退出类提前纳入退出年度予以封井或者回填进行退出。
(二)保留类:对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生活饮用水取水井(大口井、老水井)、地下水位观测井、消防专用取水井、保护生态环境取水井,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养殖户取水井可以保留使用,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必须完善取水计量设施纳入监管;无其它水源可以替代的取水井,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三)抗旱应急备用类:对在群众生产生活中有重要作用,地表水能够满足生产生活用水要求,但遇到干旱等特殊年景时需要提供用水的应急地下取水井,可以保留为应急备用井,实行“一井一档”动态管理,建立抗旱应急备用机井管理档案及数据库。但不得随意将供水设施管网已覆盖,地表水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的地区的退出类机电井纳入抗旱应急类管理。纳入抗旱应急类的根据水利供水保障、高标准农田、土地提质增效等项目供水管网逐年实施延伸覆盖区的调整为退出类逐年分批退出。纳入抗旱应急备用井的,管理使用必须以政府发布抗旱应急响应后,填报《应急取水备案表》申请启用,抗旱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停止取水并封存。
四、严禁事项及处罚措施
(一)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凡在猛虎乡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凿井,非法取用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取得取用水权。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违规打井的行为。除应急供水,保障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的临时应急取用(排)水,地下水监测勘探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井。报废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违规打井,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违者将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已经关闭机井取水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已关闭机井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延期拒不执行自行关闭机井的依法强制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水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许可载明事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用水权人按规定的期限安装。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不得拆卸,破坏计量设施,不得私自更改管线规避计量。违者将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安装,更换或者修复,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无序取用水行为。严格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下达用水计划。违者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严禁超许可超计划取水。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超过批准水量的,按照《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税);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税);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税).
(八)严禁无偿取用水的行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水资源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税)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联合执法
由猛虎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派出所、综合执法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非法凿井取水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六、法律责任
对阻挠打击非法凿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问题线索举报受理方式
在全乡范围内持续开展无序和不规范取用地下水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打井取用地下水等各类违法行为实行举报制度,向全乡广大干部群众征集违规打井,非法取用地下水的线索,欢迎广大干部群众举报监督,我们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所提供线索经核实有效的,对线索提供人予以200元/次的奖励。
监督举报电话:0878-6821199(值班电话)
特此告知。
猛虎乡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