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林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本局依法对你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使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合作社应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你合作社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夜其仙 山云富,联系电话:0878-6718226,联系地址:永仁县永定镇仁民路31号。
附件: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云市监楚永罚告〔2026〕49号)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