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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经营选址法律风险告知书

日期:2026年08月18日   作者:   来源: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

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规范餐饮行业市场准入,防范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减少因选址不当造成的矛盾纠纷与投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规定,现将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禁止性要求、法律责任事前告知如下:

01法律禁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02法律责任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3特别提示

经营范围申报提醒: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请根据实际经营项目准确选择经营范围。

餐饮服务经营范围已细分为两大类:

“餐饮服务(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如您的经营场所位于法定禁止区域,请勿申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建议重新选址或调整经营项目。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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