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户)朋友们:
病死畜禽大多携带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会引发更多畜禽染疫、患病,随意处置将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畜禽养殖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和随意抛弃病死畜禽。《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收集暂存点于2026年9月15日开始全面运行,负责对全县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收集暂存处理,各乡镇均设有病死畜禽收集人员和收集车辆,各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的应当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收集人员上门收集或主动送至收集(暂存)点,24小时内无法送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低温暂存措施。
养殖保险是提升畜牧业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广大畜禽养殖场(户)重要的风险保障,可自愿参加投保。无害化处理是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我们殷切希望全镇广大畜禽养殖场(户)自觉守法经营,依法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携起手来,共同努力,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全镇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永定镇片区收集电话:19018789613(王开永)
永定镇人民政府监督投诉电话:0878-6714073
永定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