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优化调整永仁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永发改通〔2023〕20号)文件,永仁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已于2023年完成定价审批,并明确2023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执行第一阶段水价,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第二阶段水价。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设置价格调整过渡期,过渡期内供水价格仍按第一阶段现行标准执行,自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第二阶段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永仁县境内由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水库、泵站、渠道、管道等水利工程设施供应的农业用水价格,以及供城镇供水企业用水的非农业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生态用水价格以及其他依法另行确定价格的用水类型,不适用本公告,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定价权限另行确定。
二、调整供水价格执行标准
以下供水价格标准依据《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优化调整永仁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永发改通〔2023〕20号)核定,调整后价格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提灌工程取水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标准。
1.粮食作物:执行水价0.15元/m³,暂不作调整。
2.经济作物:执行水价由0.36元/m³调整为0.50元/m³。
3.养殖及其他:执行水价由0.36元/m³调整为0.50元/m³。
(二)渠道工程供水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标准。
1.粮食作物:执行水价0.15元/m³,暂不作调整。(其中:水利工程水价0.08元/m³,末级渠系水价0.07元/m³)。
2.经济作物:执行水价由0.50元/m³调整为0.82元/m³(其中:水利工程水价0.62元/m³,末级渠系水价0.20元/m³)。
3.养殖及其他:执行水价0.82元/m³(其中:水利工程水价0.62元/m³,末级渠系水价0.20元/m³)。
(三)管道供水工程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标准。
1.粮食作物:执行水价0.15元/m³,暂不作调整。(其中:水利工程水价0.08元/m³,管道运行水价0.07元/m³)。
2.经济作物:执行水价由0.60元/m³调整为0.97元/m³(其中:水利工程水价0.72元/m³,管道运行水价0.25元/m³)。
3.养殖及其他:执行水价0.97元/m³(其中:水利工程水价0.72元/m³,管道运行水价0.25元/m³)。
(四)按亩计价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标准。
1.粮食作物:执行水价85元/亩,暂不作调整。(其中:水利工程水价50元/亩,末级渠系或管道运行水价35元/亩)。
2.经济作物:执行水价114元/亩(其中:水利工程水价70元/亩,末级渠系或管道运行水价44元/亩)。
三、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机制,推进农业节水增效,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7〕16号)文件精神,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执行标准如下:
超定额(计划)用水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超定额用水量由供水经营者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和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进行计量认定。
四、有关说明
(一)供水价格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
(二)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供用水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供水经营者缴纳水费。用水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参照适用第六百五十四条)及供用水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供水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水费计收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对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依法查处擅自加价、违规收费等行政违法行为。
(四)用水户与供水经营者之间因计量、水费缴纳等发生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举报电话:0878—6711494(受理范围:供水价格执行中的违规收费、擅自加价、计量纠纷等问题)
特此公告。
永仁县水务局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