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对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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