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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公民民族成分登记

日期:2025年09月14日   作者:永仁县公安局   来源:永仁县公安局    点击:[]

(一)户口登记中的民族成分须为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二)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认、登记。公民首次民族成分登记,且父母民族不相同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

本条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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