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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永罚〔2026〕2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6-00418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楚环永罚〔20262


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584833371W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智杰

20251112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EMS)在2025623日开展了一次巡检和校准后直到2025115日才又恢复对CEMS的运维,20251112日现场检查时在线站房内配备的7瓶标准气体均已过期,2025115日第三方环保公司开展运维时在线站房内湿度仪存在问题、烟尘仪镜片附着有灰尘,20251217日第三方环保公司对你公司开展运维时开展了全流程通标发现存在气动阀堵塞的问题,且你公司在CEMS显示颗粒物超标期间未按要求开展人工监测,你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1112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3页,证明现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情况;

2.20251112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8页,证明公司站房内配备的7瓶标准气体现场检查时已过期、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信息、固定污染源CEMS操作规程和定期维护制度、定期校准制度;

3.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1页,证明企业合法存续及责任主体资格;

4.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智杰)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赵智杰身份信息;

5.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1页,证明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智杰全权委托张益彬、李志兵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6.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安环负责人(张益彬)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安环负责人(张益彬)身份信息;

7.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厂长(李志兵)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厂长(李志兵)身份信息;

8.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EMS)验收报告复印件(节选)116页,证明公司在线监测系统联网验收情况;

9.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尾气在线监测设备合同复印件110页,证明公司购买尾气在线监测设备及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事项情况;

10.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表G.1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202563日至115日)复印件110页,证明公司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EMS)在2025623日开展了一次巡检后直到2025115日才又恢复对CEMS的巡检;

11.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表G.4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202563日至115日)复印件17页,证明公司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EMS)在2025623日开展了一次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后直到2025115日才又恢复对CEMS的校准;

12.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记录表11页,证明2025115日第三方公司运维时设备异常情况;

13.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118页,证明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及自行监测信息等情况;

14.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酸溶性钛渣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6157号)复印件14页,证明公司项目环评批复情况;

15.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8月份、9月份配料统计表复印件12页,证明公司8月、9月配料使用情况;

16.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供货合同复印件12页,证明公司购买除尘袋和袋笼情况;

17.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12页,证明公司购买除尘设备配件情况;

18.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进站人员登记表复印件13页,证明公司在线监测站房2025年人员进出情况;

19.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电炉烟气废气排放口-日均值(202571日至1111日)系统导出数据复印件13页,证明公司20257月至1111日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情况;

20.20251112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职工花名册12页、202614日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17页,证明公司经济承受度;

21.20251112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第三方环保公司运维人员唐攀)13页,证明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长期未开展在线监测设备运维;

22.20251112日第三方环保公司运维人员唐攀提供的唐攀身份证复印件11页、运维资质证书复印件11页,证明第三方环保公司运维人员身份信息、资质情况;

23.20251112日第三方环保公司运维人员唐攀提供的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催款函22页、2025715日《关于尾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终止的告知函》11页,证明第三方环保公司向多凌钛业有限公司催收运维尾款无果后终止对该公司的运维服务;

24.202512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安环负责人张益彬)14页,证明公司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EMS)长期未开展运维,且在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超标期间未开展人工监测;

25.2025121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厂长李志兵)13页,证明公司2025年生产情况;

26.2025121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3页,证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当天开展三次全流程通标前两次未通过经检修发现存在气动阀堵塞的问题;

27.2025123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第三方环保公司运维人员唐攀)13页,证明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EMS)基本情况及开展巡检、校准的内容及周期、耗材更换周期;

28.2025123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保专员张益彬)13页,证明公司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在2025623日开展了一次巡检和校准后直到2025115日才又恢复对CEMS的运维,且在线数据显示超标期间未开展人工监测;

29.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导出的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2025623日至20251112日有效传输率11页,证明公司自动监测系统有效传输率;

30.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通过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查询导出的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证明公司所处区域涉及重点管控单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6211日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永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告〔20262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使用、运维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3;监测数据误差:未开展人工监测,不取该因子;监测数据传输偏差:该裁量因子在执法调查中无法收集,该因子不予裁量;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该公司2025623日至20251112日有效传输率为98.57%,无适合因子,不予裁量;废气类别:烟尘/燃煤锅炉废气,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202585日、86日、810日、819日该公司CEMS显示颗粒物超标,202599日至914日、2025927日至930CEMS显示颗粒物超标,公司在知晓CEMS长期未运维可能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的情况下仍长期未履行CEMS运维、校准、巡检等义务,长期拖欠运维公司尾款,至2025115日才又恢复对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但20251112日现场检查时仍然还存在标气过期、20251217日开展全流程通标因气动阀堵塞导致前两次全流程通标不通过的问题,属于故意拖延,裁量等级1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2025115日恢复了公司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但仍存在标气过期、气动阀堵塞导致前两次全流程通标不通过的问题,属于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失,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钛冶炼属于制造业当中的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行业代码C3219,调取该公司职工花名册,该公司从业人员64人,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1691.06万元,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年)》,属于工业,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所处区域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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