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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政通2018年7号维的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维的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维的乡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30/2020-0905025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0-09-06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0-09-06

维的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维的乡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级各站所:

现将《维的乡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维的乡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主动公开规定

2.维的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3.维的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4.维的乡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5.维的乡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6.维的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7.维的乡政府信息公开责仁追究制度

 

维的乡人民政府

2018230

 

 

 

 

 

 

 

 

附件1

维的乡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

主动公开规定

 

各村委会,乡级各站所:

为切实做好维的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维的乡人民政府,级有关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三、维的乡人民政府及部门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州和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扶、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务落到实处。

(二)级有关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维的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八)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仹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栺式文本。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情况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身仹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仹的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乡人民政府、县直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五)期限

1.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抁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事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

第十四条  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维的乡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维的乡依申请公开流程、注意事项及申请样式

 

申请流程:

申请人登录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或维的乡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填写《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中有关依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政府机关处理申请的效率,希望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在提出申请前请详细阅读该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如果申请人所需要了解的信息已编入该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目录的,请通过该机关的主动公开渠道去获取该信息;如果申请人所需要申请的信息已被编入该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的,请向该机关的专门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取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认真填写(可以在政府网站上下载填写),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发布日期、索取号等,尽量填写《申请表》的选填部分。

第三,建议一张《申请表》填写一项申请。

第四,填写时一定要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详细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或其它组织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说明:申请人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

 

(编号:   [     ]    号   )

 

————————————:

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并登记。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你(单位)将收到答复。你(单位)也可主动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书(样本)


 

( 编号:    [     ]   号    


 

—————————————:


 

我单 位于    年    月    日 收    申请 公开信 息的申 请书 (编号

为:    )。现 书面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 收到征求意见书之

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 作出书 面答复。 逾期未 答复的 ,视为 不同意

公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样本)


 

( 编号:    [     ]   号    


 

———————————————:

经审查,你(单 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编号为:     )

属于:

□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 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

□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

□ 申请获取的信息不明确

□ 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具体答复如下:


 

年   月     


附件3

维的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乡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渠道。

第四条  我乡发布政府信息时应遵循及时、准确、一致、高效、便民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第五条  我乡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负有公开的义务。各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获取的信息,需要发布的,由获取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有公开义务的单位被撤销或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部门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部门的职责不再由其他单位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部门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部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布。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拟公开的部门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意见。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若该政府信息为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何一个部门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向所涉及其他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出具书面答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的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部门之间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部门报请维的乡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协调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未经沟通协调,擅自发布涉及其他部门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部门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部门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维的乡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发布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政府信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我现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机制,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政府信息的。

(二)就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政府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政府信息,并拒绝受理其他部门提出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相关部门发现其他部门擅自发布政府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规定。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部门,其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维的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维的乡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各村委会,乡级各站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

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结合我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不得擅自在本部门内部网络上安装或卸载其他设备。

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设备必须与互联网(外网)完全分隔离。涉密信息不得在与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抁送涉密信息。

第五条  凡涉密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保证储存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六条  部门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乡党政办报告。

第七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维的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维的乡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由各部门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  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不能与国际互联网、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第三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超大存储量的国外品牌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作为涉密设备使用。

第四条  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扫描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不得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第五条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信息存储、传输、电磁泄漏发射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和销毁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六条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放置在安全可控环境中,复印、打印、扫描涉密文件资料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七条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需维修的,应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上门维修或送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股、机要室需现场监修。

第八条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毁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送至有保密资质的销毁单位进行销毁,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附件6

维的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维的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党政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维的乡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并明确1名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各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保密局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师市保密局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维的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追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是指维的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维的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五条维的乡纪委负责维的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责追究工作。政府信息公开责追究方式主要有:(一)批评教育;(事)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行政处分;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人员的责:(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事)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2.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办法区分责任:(一)经分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承办人(部门)承担次要责;(二)未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三)承办人发生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

3.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栺;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实施责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4.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需要作出通报批评的,由维的乡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5.被追究政纪处分的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6.实行政务公开责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对象不仅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维的乡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7.本制度自二〇一三十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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