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种粮农民收益,规范发放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根据国家、省、州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永仁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6〕4号)、《楚雄州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第一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楚财农〔2025〕148号)制定本政策。
二、补贴对象
1.补贴原则上发放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土地流转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属实际种植主体(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按合同兑付;合同未约定的,不得变更补贴兑付对象。
3.征得耕地承包权权利人同意后,代耕代种、流转的确权耕地,可将实际耕种农户列为补贴对象。
4.耕地确权登记权利人去世的,按照谁耕种、补给谁原则确定补贴对象。
5.未完成土地确权的耕地,按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补贴对象;永定镇小汉坝社区新村小组依据移民搬迁土地分配花名册认定;永兴乡昔丙村委会原空咔组、底母下组、岱石塘组观音岩水电站影响区未确权耕地,统一按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执行。
三、补贴依据
1.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作为补贴主要依据。
2.未完成确权的耕地,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基础,核减不予补贴面积后核算补贴面积。
3.永定镇小汉坝社区新村小组暂按人均2亩核定基础面积,核减不予补贴地块后纳入补贴范围;永兴乡昔丙村委会观音岩水电站影响区未确权耕地,按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核减计算。
4.严格执行同一地块不得重复申领补贴规定。
四、补贴标准
全县实行统一亩均补贴标准,结合当年中央、省下达资金及上年结转资金总额,按全县核定合规补贴面积统一测算。我县不执行口粮稻谷与其他作物梯度补贴,各乡镇严禁另行制定补贴标准。
五、不予补贴的9种情形
1.用作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的耕地。
2.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以及持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耕地。
3.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含生产设施、辅助设施、粮食晾晒、烘干、农资农机存放等配套用地。
4.因非农征占已改变原有耕地用途的地块。
5.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复耕后方可重新纳入补贴。
6.占补平衡项目中未通过验收的补充耕地。
7.被擅自改造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8.管控类耕地中,未按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9.村集体未对外承包给农户的耕地。
六、发放流程
1.村级组织农户申报、逐户核实信息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乡镇开展复核,完成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县农业农村局抽核汇总数据,统一测算补贴资金并分解至各乡镇。
4.乡镇对补贴分配结果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平台统一兑付,并免费向补贴对象发送到账短信。
6.平台设置数据预警机制,排查重复申报、违规申报等问题;因信息错误导致发放失败的,更正信息后重新办理兑付。
七、时间安排
1.4月30日前:制定实施方案,完成工作动员与部署。
2.5月30日前:开展政策宣传,全面完成耕地面积申报、核实、多级公示及资料上报。
3.6月10日前:县级完成面积审核与资金测算并反馈乡镇。
4.6月20日前:基本完成补贴资金兑付,6月30日前实现全部兑付到位。
5.7月31日前:各乡镇完成补贴全套资料立卷归档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八、资金管理与监管
1.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鼓励农户采取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
2.违规退回、核查追回的补贴资金形成结转结余的,当年不开展二次兑付,资金结转至次年统筹使用,严禁任何单位挪作他用。
3.公务员、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人员本人不得领取本项补贴;其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贴正常发放至对应社保卡。
4.补贴发放后出现漏补的,由属地自行筹措资金补发。
5.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开展实地抽查,运用大数据强化全流程监管。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滞留延压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九、咨询与监督电话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0878-6712640;永仁县财政局:0878-6719066
本解读由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详细内容以《永仁县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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