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美林代表:
你在永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为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办理房屋不动产证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批转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2000年至2020年期间,大姚县及我县部分边远山区的群众在政府的引导下,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红利,搬迁至莲池乡班别村委会融荣新村、查利么村委会朵白么新村、把拉务、向阳、凹泥奔新村和莲池村委会元宝山、坝高新村、羊西道等13个集中安置点,据初步统计,搬迁农户约1024户。因搬迁户旧房未拆除、户口未迁入搬迁点所在村集体、无用地批准手续等原因,大部分农户无法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未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农村房屋不动产证颁证条件
(一)申请办理搬迁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需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一户一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户口需迁入搬迁点所在村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因此,只有农民集体(村民小组)成员才能在本小组申请宅基地建房。
3.用地面积不超过批准面积。《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及生产辅助设施的用地标准:(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2)城市郊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住宅用地14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200平方米。(3)本条第(1)、(2)项以外的坝区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住宅用地15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5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每户可放宽到250平方米。”
4.有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莲池乡13个集中安置点部分农户旧房未拆除,导致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部分农户存在户口未迁入搬迁点所在村集体,或宅基地没有用地批准手续,或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等情形,不符合申请登记发证条件。
(二)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莲池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永仁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莲池乡不动产登记服务站领取并签字);(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3)乡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4)房屋符合规划的相关材料(乡镇村镇规划实施前无需此材料);(5)不动产测绘报告。
三、答复意见
永仁县自然资源局持续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主动对接莲池乡人民政府,根据省州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大力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通过不懈努力,目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中格红新村72户、莲池一二组144户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已全部办理完毕,莲兴村22户已办理20户,羊西道组77户已办理16户,13个搬迁点1024户已完成颁证252户,未办证问题正在逐步推进解决。
为解决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局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工作思路,选取莲池乡为试点,开展易地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切实解决“登记难”“办证难”问题。目前,已编制完成《永仁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试点方案》,待方案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莲池乡人民政府加快推进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衷心感谢你们多年以来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 上一条: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永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63号 |
| 下一条:永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永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19号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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