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宗元代表:
您在永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对我县农村“两污”治理工作的关注,并在县人大重要会议上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农村污水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开展农村污水治理能够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乡村经济的繁荣创造有利条件。我局认真履行永仁县集镇污水及农村“两污”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认真牵头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全县实施农村污水治理自然村244个,其中莲池乡实施了25个,2024年全县计划实施农村污水治理自然村97个(含提升改造村组),截至目前开工22个,完工15个,未开工60个,其中莲池乡计划实施31个(含提升改造8个村),截至目前新开工7个村,完工9个(含提升改造5个村)。
二、采取的措施
(一)高站位推动,从上到下齐发力。2023年以来,县委、县人民政府把农村“两污”治理作为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建设“四美乡村”的重要内容,全县域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召开全县农村“两污”治理动员部署会议,成立由5家县级部门,15名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抓,村组负责落实、党员带头实施,全县上下拧成一股绳,合力攻坚,有效保障了“两污”治理达到“建的好”的工作目标。
(二)广覆盖发动,党群齐心治家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起“党支部包片区、村干部包组、网格员包户”责任制,通过加强农村“两污”治理培训。县农村“两污”治理专班主任及专班人员到各乡开展培训7场次,召开党员会、培训会、群众会把农村“两污”治理为什么要干、怎么干、怎么管,向乡、村、组干部讲清楚、讲明白、讲透彻。动员群众集体的事情集体定,定好的事情大家干,自己的家园自己治,采取“专班指导、村组共建、群众自建”,通过组建“县技术指导组+乡镇师傅+乡村工匠”队伍,从“一表两图”制定、户黑灰水分类收集到末端处理全过程参与,做到县有号召,乡村组户有行动。
(三)高标准建设,保障项目切合实际。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制定印发《永仁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意见》和《永仁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指导手册》,科学精准测算污水和垃圾产生量,形成“垃圾治理规划示意图”和“污水治理规划示意图”,制定完善县集镇污水治理方案、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方案、农村污水治理“四个清单”,明确农村“两污”治理工作模式,在控制成本的同时保证工程按照技术标准实施。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推动落实群众共治共管,确保设施建成一个、管好一个、用好一个。“两污”治理以来,县财政共拿出资金1000万元,整合“四美”乡村、环保、乡村振兴等资金5000万元用于保障农村“两污”治理。全县累计完成农村卫生户厕改建20627座,覆盖率91%;改建无害化卫生公厕185座,100户以上自然村卫生公厕实现全覆盖;全县配置生活垃圾收转运车辆15辆,240L垃圾桶179个,660L垃圾桶1000个,3m3勾臂箱50个,全县30户以上自然村污水治理全覆盖,全县乡镇、农村垃圾设施设备覆盖率、乡镇垃圾处理率、农村垃圾处理率分别达100%,100%,100%;农村生活污水行政村治理率达84.13%。
(四)全覆盖考核,做群众满意工程。严把考核质量关,做到考核每组必到,一户不落。制定印发《永仁县集镇污水及农村“两污”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对“两污”治理工作强化考核和“回头看”,以莲池乡为重点,采取现场帮扶、现场指导、评比通报、问题整改交办等方式,督促指导各乡镇开展农村“两污”治理“回头看”,集中整改户收集率低、户收集不彻底、工程质理不合格、管网接口不规范等问题。注重后期运行管理成效,印发《全面加强集镇污水及农村“两污”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的通知》《永仁县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制度上墙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将“两污”治理与管护融入村规民约、“美丽庭院”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中,通过“治”与“管”相互结合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确保从集中“治”向常态化“护”转变。
下步,将认真履行县集镇污水及农村“两污”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加强对新开工村组的农村污水治理过程中的技术指导,确保新开工村组农村污水治理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同时督促各乡镇按照县指挥部办公室培训要求指导各村组建立切合实际的“两污”治理相关制度,实现垃圾回收清运处置工作常态化开展,污水处理设施专人管理,避免出现重建轻管问题。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县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并对我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1日
上一条:永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永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63号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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