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组织部:
按照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办理要求,《关于充分发挥村集体资金在乡村治理中作用的提案》(第10050058号)已经交由我单位协办,现将涉及事项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聚焦治理痛点,优化资金投向结构”的建议
建议已经采纳。具体落实情况如下:根据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五)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七)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九)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十一)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5号第四十五条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三)按持有本社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议事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二、关于“健全管理制度,筑牢资金安全防线”的建议
建议已经采纳。具体落实情况如下: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我县农办下发《永仁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农办通【2022】9号,监管管理、民主管理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并统一“三资”管理流程和登记台账。2026年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整治的工作安排,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面摸清农村集体“三资”家底、妥善处置问题、构建科学监管体系专项工作“回头看”,为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小县大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我县2023年起实现三资数字化监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监管体系已逐步完善。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3日
| 上一条:永林函〔2026〕7号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0120号提案的答复 |
| 下一条:关于对永仁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0038号提案协办答复意见的函 |
滇公网安备 53232702532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