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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0-1125003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

第二条 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及时、客观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由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机构负责。

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内容、权限及程序;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四)申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 公示的实施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执法机构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公众查阅的场所公示。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网站、电子查询系统、电视、报纸、印刷资料或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便于公众了解查阅。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当事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五条 监督检查

县地震局纪检监察责任人、法制机构负责对执法公示情况监督检查。对本制度确定的公示内容未按要求和规定公示或公示不当以及未按当事人的要求说明、解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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