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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公开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0-1204005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永仁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站、队: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责任股室、站、队遵照执行。

附件1.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202016

 

 

 

附件1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局法制机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二条 我局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为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调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可从各相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抽组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与法制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承担相关审核工作。

第三条 重大法制审核应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四条 应当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先通过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提交会议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承办股室不得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二)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公共利益、他人重大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公民处0.5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三)限产、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

(四)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或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 查封、扣押;

()强制拆除;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移送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并附电子文本;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五)执法建议或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 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 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三条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安排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分管局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承办部门,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长决定。

第十六条 本机关相关股室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各股室、站、队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各股室、站、队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一)执法权限:包括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环境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许可的项目受理、进展及结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和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和环保部门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七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环境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州局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八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执法结果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由承办股室依法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各股室、站、队应当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第十条 监督方式。

1、公布举报电话:在公示执法结果的同时应公布承办单位举报电话。

2、接待来信来访。

3、开展专项检查。

4、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获取信息方式。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环保局网站,查询环保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内容。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我局行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各股室、站、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  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应明确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执法人员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四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六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督察,并制作后督察报告。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在依法催告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执法机构的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交由永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永仁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法制审核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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