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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办法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0-12230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通〔2019〕28号)要求,结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依职权享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股室”)及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推进和落实本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即县发展和改革局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所在股室名称、职务、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件号码等;

(三)执法权限和依据信息:包括依法享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

(四)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流程图等;

(五)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前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或者出示工作证件的方式,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行政执法结果:行政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中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单位名称、日期等。

第八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股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条行政执法股室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事后公示。行政执法科室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相关人员告知办理结果等信息。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信息除在全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楼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楼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和监督的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股室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股室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有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股室应当进行核实。对公开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股室应当按照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有关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和有关信息公示平台的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行政执法数据报政策法规股,由政策法规股汇总后统一按要求上报。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股室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全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有关执法信息的。

第十八条本工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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