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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226006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序号 监管对象 “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检查方式 执法依据 备注
1 全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或门店 农作物种子联合检查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1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 全县农药经营企业或门店 农药经营联合检查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场检查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3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大宗农产品在采收前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对批发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不得收取费用。禁止伪造、非法买卖和转让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
3 全县兽药、饲料经营企业或门店 兽药、饲料经营联合检查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场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4 全县肥料生产经营企业或门店 肥料生产经营联合检查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场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5 全县定点屠宰企业 对定点屠宰企业联合检查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场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第三十七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 省、县和县、市确定的禁渔期和禁鱼区域 渔业禁渔期和禁鱼区联合检查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仁县公安局 现场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7 全县拖拉机使用者 拖拉机作业联合检查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现场核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 全县宅基地使用者 宅基地联合检查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9 全县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2006年第49号)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10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关于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的通知 永仁县民政局 各业务主管单位 自查自纠、重点抽查、现场检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和省民政厅有关工作要求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于开展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的通知 永仁县民政局 各业务主管单位 自查自纠、重点抽查、现场检查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12 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的检查 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的检查 永仁县民政局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自查自纠、重点抽查、现场检查 《永仁县民政局 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迅速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永民发[2022]13
13 单位、团体、个人 行政区域界线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 县民政局 界线毗邻方、永仁县县民政局 联合检查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
14 全县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学校、生活饮用水、放射诊疗、妇幼健康、餐饮具集中配送单位等 双随机、一公开 县卫生健康局 县市监局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健康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 每个场所(单位)均检查1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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