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
| 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的监 督检查 | 单位 个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 | ||
| 2 | 对矿产资源勘 查的监督检查 | 单位 个人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检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时,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 | ||
| 3 | 对矿产资源开 采的监督检查 | 单位 个人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检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时,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 | ||
| 4 | 地质灾害防治 的监督检查 | 单位 个人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 | ||
| 5 | 对基本农田保 护的监督检查 | 单位 个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 | ||
| 6 | 对地质遗迹保 护的监督检查 | 单位 个人 | 行政法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发布)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 | ||
| 7 |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单位 个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县级 | ||
| 已是首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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