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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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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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20-09-06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卫行处决字〔2020〕23号
受处罚人:刀某刚,男,傣族,1989年6月出生,农民,户籍地址永仁县永兴乡。
华某媛,女,傣族,2000年4月出生,农民,户籍地址永仁县永兴乡。
经查实,刀某刚和华某媛于2019年3月5日非婚生育女孩刀某某,2020年4月14日俩人登记结婚。违法生育一孩时男方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女方差法定结婚年龄1年零1个月。
根据以上事实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二)之规定,决定对刀某刚芝非婚生育第一孩的行为处于行政罚款2000元;对华某媛芝非婚生育第一孩的行为处于行政罚款2000元。总计处于行政罚款4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卫生健康局一次性缴纳。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申请。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三个月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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