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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0-113000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市监 2020 2

当事人: 永仁县永定镇花季日化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 湖南省澧县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仁县永定镇建设路

2020年1月8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永仁县永定镇花季日化用品店所经营的门店内涉嫌销售欧莱雅、温碧泉、赫拉、韩美姿、安婕妤、痘迪尔、悠莱、宝宝金水、雅格丽白、美肤宝、痘速清11个品牌,42个品种72瓶失效化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即针对上述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对永仁县永定镇花季日化用品店涉嫌销售欧莱雅、温碧泉、赫拉、韩美姿、安婕妤、痘迪尔、悠莱、宝宝金水、雅格丽白、美肤宝、痘速清11个品牌,42个品种72瓶失效化妆品,进行了扣押,同时送达了《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2020〕2号。为查清事实真相,报局领导批准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价格标签7折的价格从昆明购进欧莱雅、温碧泉、赫拉、韩美姿、安婕妤、痘迪尔、悠莱、宝宝金水、雅格丽白、美肤宝、痘速清11个品牌,42个品种失效化妆品,当事人陈述赫拉、温碧泉品牌中有27瓶是试用品,未有货值金额,且样品瓶中所剩化妆品最多不超过二分之一,经我局查证此情况属实,当事人上述违法金额认定为4084元,至2020年1月8日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交购货小票,未建立账簿,其违法所得未能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永仁县永定镇建设路 “永仁县永定镇花季日化用品店”内正在销售失效、变质的化妆品经营活动的事实记录;

2、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失效、变质的化妆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4、我局依法查扣当事人销售的失效、变质的11个品牌,42个品种涉案化妆品取证照片2张,是当事人违法销售化妆品的物证,证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的事实;

5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先告(202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失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销售销售失效化妆品,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此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欧莱雅、温碧泉、赫拉、韩美姿、安婕妤、痘迪尔、悠莱、宝宝金水、雅格丽白、美肤宝、痘速清11个品牌,42个品种72瓶失效化妆品;

2、 罚款4084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3 月24 日

(市扬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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