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检 罚书字〔 2020 〕第〔04〕号
案件性质: 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
被处罚人: 张** 性别 男 年龄 37 岁,族别 汉族
工作单位: 无 住址 河南省鹿邑县穆店乡玉皇庙行政村张圪针园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5月31日10:30分永仁县方山脚检查卡点警务检查中发现豫PD381D车辆运输绿化苗木未持有植物检疫证书,13:29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季建伟电话请前往办理, 15:10我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执法人员起国民、杨东明、钱发明、钟学方到县森林公安局对当事人张**询问,张洪源承认该车1000株夹竹桃苗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以上事实有当事陈述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纠正张洪源违反法规行为。
(2)处以张洪源壹仟元 ( 1000.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业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或者 楚雄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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