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站、所)和受县林草局委托执法的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直接涉及林业草原资源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二)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五)县林草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六)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县林草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事项;
(三)依法予以代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县林草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征收事项主要包括:
(一)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三)县林草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第七条 全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局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八条 提交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县林草局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后,应当制作《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执法机构,一份存档。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对局政策法规股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局政策法规股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决定。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
第十五条 以县林草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执法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决定书送局政策法规股。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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