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0]第63号
被告知人姓名: 林**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年8月20日
现住址: 永仁县维的乡么吉利村委会火山组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0年6月23日中午在维的乡么吉利村委会火山组对门山违规野外用火。经勘查,该次违规用火行为造成过火面积2亩,未造成林木损失。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林芳珍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违规用火的行为;
3、对护林员盛行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发现火情后是当事人导致
火情的行为;
4、当事人《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出火烧迹地的四至界限;
5、《勘险、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规野外用火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处以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维的乡农村信用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或者 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永仁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2020年7月 8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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