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0]第86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64 年3 月1 日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永仁县永兴乡那软村委会丙令五组200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情况下,于2020年8月11日中午,在丙令五组马鞍山自家芒果地边林地上砍伐滇油杉、栎树做为烧柴,当日永兴傣族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那软村林区巡护过程中被发现。经检测,现场遗留有桩径7-23cm滇油杉伐桩15株,蓄积0.6669立方米;桩径7-12cm栎树伐桩12株,蓄积0.2752立方米。
2020年8月12日经委托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林木价值进行价格鉴定,滇油杉鉴定价格为213.00元,栎树鉴定价格为88.00元,合计301.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滥伐林木的行为;
3、对护林员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滥伐林木的行为;
4、当事人《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出滥伐林木的伐桩、树梢;
5、《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滥伐林木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林罚先告字[2020]第86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处罚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情况下,在丙令五组马鞍山自家芒果地边林地上砍伐滇油杉、栎树做为烧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属滥伐林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27株X3倍=81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301.00元X4倍=1204.00(壹仟贰佰零肆元整)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信用社(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二0二0年八月二十一日
共二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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