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1〕第2号
被处罚人姓名 王**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2年9月14日
现住址:永仁县永兴乡昔丙村委会团山组15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有关部门和办理林木采伐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4日,以砍烧柴为由到团山菜园箐国有林砍伐林木,2021年1月26日在永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调查付某某盗伐林木案件中被发现,经现场勘验,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伐桩进行检测并记录,付永德盗伐林木现场旁被砍伐锥栗树林木共计8株,立木材积共计1.1937m³,2021年1月27日,你向森林警察大队投案自首,交代并承认其在永仁县团山菜园箐擅自砍伐8株锥栗树林木的违法事实。
2021年2月2日,经委托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林木进行价格鉴定,市场价320元/立方米,认定价格为38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盗伐林木的行为;
3、对付永德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盗伐林木的行为;
4、对当事人的《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出盗伐林木的伐桩;
5、《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盗伐林木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林罚先告字〔2021〕2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永林罚听权告字〔2021〕2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受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和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情况下,以砍烧柴为由砍伐8株锥栗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属盗伐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即:8株×5倍=40株;
2、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382.00元×5倍=1910元(壹仟玖佰壹拾零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或者 楚雄州林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上一条: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5号) |
下一条: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案件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