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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42200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农(农药)罚〔2021〕1号

当事人:永仁宜就xx农资店(经营者姓名:夜xx 住所永仁县宜就镇宜就街农贸市场对面 )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3月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宜就镇开展春季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在永仁宜就xx农资店向经营者夜xx出示执法证件后,经检查发现农药店左侧销售柜台第二排前方摆放着陕西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总有效成分含量10%赤霉.胺鲜脂可溶粒剂61袋,农药标签标注:净含量:4克/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952,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陕)0007,产品标准号QTPS239-2018,批号:SD60359006,生产日期:20181125,有效期:2年,该批次农药产品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仍在柜台上销售。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和查封(扣押)柜台上该批次农药“10%赤霉.胺鲜脂可溶粒剂”61袋进行调查,通过调查核实,该农药产品生产日期:20181125,有效期:2年,2020年11月24日已到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农药销售台账,并对经营者夜xx进行询问,10%赤霉.胺鲜脂可溶粒剂销售单价3元/袋,该农药产品按其标签标注自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2020年11月24日后未有销售,无违法所得,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183元。

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询问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10%赤霉.胺鲜脂可溶粒剂”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告〔2021〕1号,并于3月26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0%赤霉.胺鲜脂可溶粒剂61袋;

二、罚款(人民币):2100.00元(大写:壹佰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00.00元(大写: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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