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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508007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农(兽药)罚〔2021〕2号

当事人:永仁县宜就镇xx兽药店

经营者:李xx

经营场所:永仁县宜就镇宜就村委会宜就街

当事人永仁县宜就镇xx兽药店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3月12日,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省兽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兽药追溯入库信息进行查询,发现永仁县宜就镇xx兽药店经营有苪城县金馥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908001的安痛定注射液65盒。该同批次兽药产品于2020年4月14日在楚雄光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元谋分公司被抽样送楚雄州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2021年1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含量不符合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定为劣兽药。2021年3月12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县宜就镇xx兽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和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7日分别从楚雄光富兽药经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兽药合计65盒,已销售65盒,已无库存,兽药进货价为2.0元/盒,销售价为4.0元/盒,销售收入为260元(计为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兽药进货单据》、《询问笔录》、云南省兽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兽药追溯入库查询打印件共同证实了兽药来源于楚雄光富兽药经贸有限公司,进货数量为65盒,进货价为2.0元/盒,生产单位为苪城县金馥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908001的事实。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兽药标价签》、《询间笔录》共同证实了兽药无库存、已销售65盒,兽药销售标价为4.0元/盒、销售收入为260.00元(计为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事实。

三、《检验报告》(№:BG20200095)证实了兽药经检测为含量不符合规定,为劣兽药的事实。

四、《工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8日向永仁县宜就镇xx兽药店经营者李xx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贰佰陆拾元整);

、并处兽药货值金额(260.00元)的3倍罚款:780.00元(佰捌拾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40.00元(零肆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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