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动监罚[2020]7号
当事人肖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永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6月17日14时01分,云南省永仁县方山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值班人员执行检查时,发现肖XX驾驶的一辆橘黄色昌河牌轻型仓棚式货车拉运有仔猪,运输的仔猪均佩戴有免疫耳标、但未经检疫,当事人肖XX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报经所长批准立案后,永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运输仔猪的车辆和运载的仔猪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经检查(勘验),运输仔猪的车辆为橘黄色昌河牌轻型仓棚式货车,车辆后车 箱内装有仔猪70头,其中23头为白色、20头为黑色、27头为红黄色,仔猪经现场称重合计重量为490公斤,仔猪经临床检查健康,70头仔猪均佩戴有免疫耳标,现场查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现场检查照片4张。2020年6月17日17时40分,永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当事人肖XX下达了留验(隔离)决定书,对运输的仔猪70头进行留验采样及隔离观察15天。
2020年6月18日14时58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肖XX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该批仔猪是当事人肖XX于2020年6月16日在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大厂乡大厂村委会三组购买,合计70头。仔猪购买交易时未称重,总共交易货值为19020.00元。该批仔猪未申报检疫,未办理相关调运审批手续, 当事人肖XX购买后,于当天17时左右使用昌河牌轻型仓棚式货车从购买地德宏州梁河县大厂乡启运,准备运往四川省会理县关河镇大桥村老家去饲养,运输仔猪的车辆属当事人自己所有,运输仔猪未产生货主以外的承运人运输费用。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2020年6月19日,永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申请对当事人肖XX运输的70头仔猪(490kg)进行价格认定(永发改价认结论〔2020〕77号),认定 货值金额为19020.00元(壹万玖仟零贰拾元整)。
2020年6月29日,永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永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当事人肖XX运输的仔猪70头进行棉拭子采样,样品送楚雄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农业农村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的通知》(农牧发〔2020〕20号)文件要求,该批仔猪经临床检查健康、并经非洲猪瘟检测为阴性,符合补检条件,2020年7月2日,永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70头仔猪解除了留验(隔离)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共同证实了当事人肖XX运输仔猪70头(490kg),仔猪未经检疫的事实;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永发改价认结论〔2020〕77号)、仔猪交易原始记录单据共同证实了仔猪货值金额为19020.00 元的事实;
三、《动物疫病检测报告书》证实了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为阴性,符合补检条件的事实;
四、当事人身份证明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你进行处罚。本机关于2020年7月2日向当事人肖XX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9020.00元)的百分之三十罚款5706.00元(伍仟柒佰零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缴纳罚没款,然后将银行出具的缴款单据交到永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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