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兽药)罚〔2021〕3号
苏XX:男,现年53岁,住永仁县维的乡xx村委会xx组xx号。
当事人苏xx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25日15时05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维的乡xx街开展农资市场检查过程中,向当事人苏xx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大保关街“彝山情”光富仔猪浓缩料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经检查发现该销售点门店内前方右侧处摆放有清热健胃散(胃热宝)43袋(四川肥神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5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8月1日)、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67包(江苏威泰龙生物有限公司生产,规格50克/包,生产日期:2020年1月6日)、清肺止咳散29袋(桐城市金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50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3月5日)、大承气散78袋(四川肥神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5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12月3日)、乙酰甲喹注射液10盒(山西易多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0ml×5支/盒,生产日期:2018年2月1日)、除癞灵浇泼剂9盒(北流兽药厂生产,规格10ml/支×5支/盒,生产日期:2020年9月2日),合计6种兽药336包(袋、盒),现场检查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日,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在永仁县维的乡大保关街“彝山情 ”光富仔猪浓缩料销售点摆放的6种兽药合计336包(袋、盒)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作出《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永农(兽药)登记〔2021〕1号。
2020年4月2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苏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该兽药是从楚雄xx兽药经贸有限公司进的货,分别为:2020年6月19日进了清热健胃散(胃热宝)、大承气散,2021年1月3日进了阿莫西林可溶性粉、除癞灵浇泼剂,清肺止咳散、乙酰甲喹注射液2种兽药的进货单据找不到,进货时间记不清楚;当事人苏xx陈述所经营的清热健胃散(胃热宝)进货数量为1件100袋,进货价150元/件、折合1.5元/袋,自用了50袋,零买7袋、销售标价3元/袋;阿莫西林可溶性粉进货数量为1件200包,进货价200元/件、折合1元/包,自用了30包,零买3包、销售标价1.5元/包;清肺止咳散进货数量为1件50袋,进货价125元/件、折合2.5元/袋、自用了18袋,零买3袋、销售标价3元/袋;大承气散进货数量为1件100袋,进货价200元/件、折合2元/袋,自用了20袋,零买2袋、销售标价2.5元/袋;乙酰喹注射液进货数量为20盒、进货价2.5元/盒、自用了8盒,零买2盒、销售标价3元/盒;除癞灵浇泼剂进货数量为20盒、进货价2.5元/盒、自用了9盒,零买2盒、销售标价3元/盒。经计算上述兽药货值金额合计为770元(销售数量与查获数量之和×兽药标价),销售收入(违法所得)合计为51.5元。当事人苏xx未按兽药GSP规范要求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属无证经营兽药。执法人员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共同证明了苏xx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
二、兽药进货单据、兽药标价确认书、询问笔录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兽药来源于楚雄xx兽药经贸有限公司,证明了兽药货值金额合计为770元、合计产生违法所得51.50元的事实;
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兽药)告〔2021〕3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苏xx停止无证经营兽药行为,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无证经营的6种兽药336袋(包、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51.5元(伍拾壹元伍角);
三、并处兽药货值(770元)的3倍罚款2310元(贰仟叁佰壹拾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2361.5元(贰仟叁佰陆拾壹元伍角)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30日
上一条: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 |
下一条: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4月粮食检查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