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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907007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农(农宅违)罚[2020]1号

夏xx:男,55岁,初中文化,现住永仁县永定镇xxx村委会xxx组

当事人夏xx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11月5日09时31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夏xx新建盖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房屋位于永仁县永定镇店子村委会那灰组火头地108国道旁,纬度:26.024418、经度:101.712361,主体住房南北向,钢木空心砖结构,长24.25米、宽7.98米,占地面积为193.52平方米。主体房屋已建设二层,第一层共计分为7间住房,第二层未分隔,使用银色彩钢瓦盖顶;主体房屋左侧靠近108国道边建有简易蓝色彩钢瓦附属用房1间、东西向,长23.4米、宽4.7米,占地面积为109.98平方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0年11月5日10时40分,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夏xx进行了询问调查,夏xx向执法人员陈述了该房屋是夏xx本人于2020年7月29日开始动工建设、2020年9月10日主体框架建设完工,现正在装修建设中,房屋主要用于居住,当事人夏xx建设该房屋的用地未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属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法行为。建设期间,永定镇人民政府向当事人夏xx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夏xx并未按要求停止房屋施工建设、停止相关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实了夏xx在永仁县永定镇店子村委会那灰组火头地108国道旁新建盖房屋,主体住房占地面积193.52平方米、附属用房占地面积109.98平方米的事实。

二、《询间笔录》证实了房屋主要用于居住,当事人夏xx建设房屋用地未经审批的事实。

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为个人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夏xx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夏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依法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合计303.5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限2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所有房屋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03.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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