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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121802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市监20215

当事人: 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 永仁县宜就镇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32327XXXXXX

联系电话: 135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仁县宜就镇XXXXXX

案件来源:日常监督检查。

调查经过:2021年3月30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永仁县宜就镇李XX的商店经营的:1、红烧酱油,生产商: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1月24日,保质期:2年,数量:10瓶,已于2020年1月24日超过保质期;2、海天老抽酱油,生产商: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3月8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3瓶,已于2020年9月8日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即针对上述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为查清事实真相,报局领导批准,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2月4日从永仁湘永批发部,以5.2元/瓶的价格购进红烧酱油10瓶,以6.5元/瓶的价格零售;于2019年5月10日从永仁湘永批发部,以14.5元/瓶的价格购进海天老抽酱油6瓶,至案发当日以16元/瓶的价格销售了3瓶,获违法所得48元,以销售价格计算该案货值金额为161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供认不讳,其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来龙去脉、事实等情况;

3、现场拍摄照片4张共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各一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6、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7、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况;

8、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永检行公〔2021〕53232700013号检察建议书1份,证明要求对过期食品进行查处。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确切地址;

10、送达回证五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执法人员所送达的所有法律文书。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在乡镇从事小本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复工复产困难,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此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红烧酱油10瓶,海天老抽酱油3瓶;

2、没收违法所得48元;

3、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为1048元(壹仟零肆拾捌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帐户,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6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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