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2]64号
当事人:莫** , 性别:男 , 年龄:38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0012
住所(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云龙村委会云龙组
2022年林政督察点。经初步核查,系云南省楚雄彝族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云龙村委会云龙组莫**所为,经调查,莫**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在永仁县永定镇乍石村委会沙坝组石灰窑脑包林地内修建了板房,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莫**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为168平方米(计0.0168公顷)。已构成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询问笔录;
2、 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 现场勘验、照片;
4、 鉴定意见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5日向莫**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莫**未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采用参照法计算,“参照本县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云价综合【2011】18号”,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为9000元/亩。此次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168㎡×0.0015=0.252亩×9000元/亩=2268.00元(大写:贰仟贰佰陆拾捌元整)。
3、恢复植被,按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财税【2015】122号”执行,郁闭度0.2以上乔木林地,处以违法使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68㎡×10元/㎡ =1680.00元(大写:壹仟陆佰捌拾零元整)。
4、上述二项罚款合计金额为:3948.00元(大写:叁仟玖佰肆拾捌元整)。
莫**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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