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复决字〔2022〕3号
申请人:殷xx,男,彝族,1968年3月生,住永仁县永定镇,身份证号码:532327xxxxxxxx055,联系电话:139xxxxxxxxx。
被申请人:永仁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李景高 职务:局长
地址:永仁县永定镇仁民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联系电话:0878-6718180。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云楚永运管罚〔202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受理,并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书副本。本机关依法组织开展实地调查、行政复议听证、案件集体讨论等工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云楚永运管罚〔202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处罚对象不正确。申请人是通过滴滴平台派单然后拉的客,且每单平台还收取了25%的手续费,依照《处罚决定书》所述,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所说的“未取得经营许可”指的是线上的网约车平台或公司,不是指线下的车辆的运输证和人的网约车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表述得更明确,也就是说车辆与驾驶人的准入资格由网约公司或平台把关。二、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用手机注册跑滴滴是全国普遍存在的事。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一次被查到就要罚款,纯属乱用执法权。三、申请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的罚款。申请人于2021年下岗失业,至今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儿女可依靠,有三级残疾,患有糖尿病、颈椎腰椎病。综上,请求本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云楚永运管罚〔202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
为证实其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6 份。
1.殷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2.永仁县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通知书》(云楚永运管罚〔2022〕025号)复印件1份1页;
3.永仁县交通运输局云楚永运管罚〔202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
4.殷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1页;
5.殷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1份1页;
6.罗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事实与理由:
(一)2022年04月12日16时25分,永仁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与永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永仁大修厂路段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罗xx所有的云Exxxxx号丰田牌轿车由驾驶员殷xx行驶至永仁大修厂路段时存在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殷xx驾驶云Exxxxxx号丰田牌轿车从滴滴平台接单运载1名乘客从永仁火车站到莲池乡云南建投项目部。经查实:当事人殷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汽车经营活动。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摄像资料、现场照片、运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因此处罚主体及对象是正确的。
(三)当事人殷xx已于2022年2月10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证明当事人殷xx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培训及考核,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知悉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方可运营。因此不存在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的情形。
(四)《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殷xx不符合以上不予处罚规定。
为证实其主张,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 6份。
1.“殷xx未取得经验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的案卷卷宗复印件1份31页;
2.中共永仁县委办公室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永仁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复印件1份7页;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复印件1份8页;
4.《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依据的公告》复印件1份18页;
5.永仁县交通运输局法人身份证明相关复印件1份2页;
6.永仁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永仁县交通运政管理所执法《委托书》复印件1份2页。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2日16时1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号牌为云Exxxxx的丰田牌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客1人,由永仁火车站往永仁莲池乡莲池风云桥(云南建投项目部)行驶途中,行至永仁大修厂路段时,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至被检查发现时,申请人手机显示该单车费16.6元尚未到帐。经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查明申请人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云Exxxx,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加入的网络服务平台未取得永仁县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起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客,至本案案发时共获约20000元毛收入。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通过培训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2022年4月 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云楚永运管罚〔2022〕025号),告知认定的违法行为、对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22年5月6日,被申请人审批立案。被申请人于6月23日组织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并于2022年7月7日向申请人送达云楚永运管罚〔202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是经依法批准成立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道路交通运输执法资格,有权行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其属于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应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本案中参与案件办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二、2016年11月1日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系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第十三至十五条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放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故可以认定申请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行为。
三、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进行营运活动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营运行为。申请人主张经营活动的主体是网约车平台公司,而非驾驶员,其理解有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受到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主体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故该办法第三十四条不可能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作出重复规定,申请人认为被处罚主体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充分,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同时,依据本案罚款数额,属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的“一般”裁量等级,14000元的罚款处罚,量罚适当。
四、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涉嫌违法后,即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但被申请人直至2022年5月6日才批准立案。对申请人殷xx先开展调查取证后才立案审批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五、本案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三)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1〕1号)”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三)责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规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情形,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性制度,有利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公正。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开展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六、被申请人正式作出云楚永运管罚〔202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只开展了案件集体讨论,并未依法按程序将相应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七、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作出的云楚永运管罚〔202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内容方面,只作出“决定给予1、责令改正;2、处14000元罚款”的决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是“由被申请人依法责令申请人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相应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对申请人施以“警告”处罚,属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综上所述,由于被申请人在本案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的行为,其所作出的云楚永运管罚〔202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永仁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7月7日作出的云楚永运管罚〔202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仁县人民政府
2022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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