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2] 67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起**
经查,2022年9月8日永定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大坝村委会护林员到2022年国家下发森林督查编号为99号图斑现地核实情况。经调查:2021年6-7月份,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在本组集体山林殷**家板栗地边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圆形森林消防蓄水池1个。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在使用林地过程中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组长起**对新房子组修建森林消防蓄水池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2年9月16日永定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对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未经林草部门审批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擅自在新房子组集体山林殷远文家板栗地边修建森林消防蓄水池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根据永定镇大坝村委会新房子组组长起**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经测量,新房子组修建圆形森林消防蓄水池半径为8米,数量1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01.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 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和经过;
3.护林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辨认出改变林地用途的地点、四至界线和范围;
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记录和测量出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3日向新房子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新房子组未作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规定,构成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新房子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10元/平方米*201.0平方米*2倍= 4020.00(肆仟零贰拾元整)元。
2、责令新房子组限期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办理森林消防蓄水池林地占用手续。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仁县农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永仁县永定镇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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