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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124012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市监罚字[2022]第 20号

 

当事人:付XX,男,50岁,务农,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32327XXXXXX

联系电话: 139XXXXXX

住所(住址): 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兴乡XX村委会XX组XX号。

2022年6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 发现当事人从2021年6月开始,在永仁县永兴乡XX村委会从事建筑材料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法》第十三条。 我局执法人员当即针对上述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为查清事实,并于当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2年6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 发现当事人从2021年6月开始,在永仁县永兴乡XX村委会从事建筑材料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法》第十三条。 在永仁县永兴乡永兴村委会石米地岔河从事建筑材料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永仁县永兴乡XX村委会经营活动的事实记录。

2、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二份,反映当事人无照经营活动的相关事实情况和违法情节;

4、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检讨书)及请求减轻处罚的书面申请。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处理,并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又因在2020年2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给个体工商户带来的经济影响,依自由裁量权据建议减轻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处理,并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出以下处罚:1、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伍仟元罚款,即:3000元(大写:三千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帐户,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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