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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125008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市监处罚〔2022〕35号

当事人:永仁猛虎腾达五金建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经营地址:永仁县猛虎乡XX村委会XX组

法定代表人:起XX

住所:永仁县猛虎乡XX村

2022年6月22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仁猛虎腾达五金建材,正在销售的“土林牌”矿渣硅酸盐水泥进行抽检,并将样品送至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2022年8月3日,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Y15J20221813),样品经检验,28天抗压强度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75-2007《通用硅酸水泥》标准要求,判定结果为:被抽样检验的产品不合格。2022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认可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本局于当时报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从楚雄州元谋县黄瓜园水泥厂购进“土林牌”矿渣硅酸盐水泥12吨,每吨购进价310元,以38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每吨获得利润70元,合计获利12吨×70元=840元,货值金额为12吨×380元/吨=4560元,至案发时本批次的“土林牌”矿渣硅酸盐水泥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永仁猛虎腾达五金建材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抽检时的现场检查情况;

2.对永仁猛虎腾达五金建材经营者起X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违法事实;

3.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No:Y15J20221813),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土林牌矿渣硅酸盐水泥的检验结论;

4.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并告知当事人销售的水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土林牌矿渣硅酸盐水泥进行抽样情况;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7.永仁猛虎腾达五金建材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主体资格;

8.抽检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取检验样品时的情况;

9.《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2〕35号)原件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的告知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2)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和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理应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但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是在不知道该批产品属不合格的产品的情况下进行销售的。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以来,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后,立即查找原因,积极与生产厂家及供货方联系,消除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456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40.00元;

合计处罚5400.00元(伍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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