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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125019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永市监处罚〔2022〕47号

 

当事人:永仁县永定镇老翦驴肉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JY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XX街XX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蹇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受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对永仁县永定镇老翦驴肉馆销售的杨梅酒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7月11日,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SP202212222号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认可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调查查实,2022年6月13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从当事人经营的驴肉馆,现场抽取样品杨梅酒2kg(抽样基数为8kg)送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2年7月11日,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SP20221222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对当事人经营的驴肉馆仓库、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2022年5月10日购进的批次杨梅酒4kg。据当事人陈述,经抽检不合格的杨梅酒是当事人从永仁振鑫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当日共购进10kg,进货价为8元/kg,支付货款80元, 6月13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抽取样品2kg送检(已支付样品费20元),销售给消费者4kg,剩余的4kg留存在驴肉馆内。该批次杨梅酒售价10元/kg, 获销售收入60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索证索票和索要检验报告,未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当事人销售甜蜜素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杨梅酒,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仁县永定镇老翦驴肉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餐饮的主体资格;

2.永仁县永定镇老翦驴肉馆经营者蹇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永仁县永定镇老翦驴肉馆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3.对永仁县永定镇老翦驴肉馆的仓库、食品销售区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永仁县永定镇老翦驴肉馆经营者蹇X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永仁县永定镇老翦驴肉馆销售甜蜜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具体情况;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处置的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编号:SP202212222),证明:永仁县永定镇老翦驴肉馆销售的杨梅酒质量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甜蜜素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杨梅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行为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侵害风险,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及时进行了整改,无主观故意添加非食用物质,造成杨梅酒不合格的原因在供货方,且本案所涉及的杨梅酒案值较低。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相关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经抽检不合格的杨梅酒4kg;

二、没收销货款60.00元;

三、罚款2000.00元;

合计处罚2060.00元(贰仟零陆拾元整)。

2022年7月25日,本局以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经抽检不合格的杨梅酒4kg;

二、没收销货款60.00元;

三、罚款2000.00元;

合计处罚2060.00元(贰仟零陆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户,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8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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