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永水罚字(2022)02号
案件名称:刘某某在永仁县维的乡石腊河老长坡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刘某某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刘某某于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在永仁县维的乡石腊河老长坡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
执法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机构名称:永仁县水务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5日
永仁县水务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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